常見問題Q&A

不是。
本計畫係由桃園市政府委託「租屋服務事業」協尋有意願出租、承租房屋之民眾, 並由「租屋服務事業」直接與民眾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出租、承租等房屋。有關房屋租賃 之權利義務,應依雙方簽訂之租賃契約所規範。

申請人依Q8備妥文件於申請期間至住租屋服務事業「臨櫃申請」。
◇申請表單下載網址:
◇申請時間計算基準日:臨櫃申請以受理收件日計算基準日。
◇申請受理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申請受理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康二街10號1樓(近中正路、中正一街)
◇聯絡電話:(03)333-0899

若戶籍內只有申請人1人且未婚即為單身者。
單身者可以申請承租。

不可以。
家庭成員中僅限1人代表申請1戶。

可以。
但自簽定住宅承租契約日起,於承租期間內,將必須放棄領取租金補貼。

申請出租及承租資格之認定均依「桃園市政府民間住宅包租包管計畫」作為審查依據。

一、家庭年收入之認定,以申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準。必要時,本府得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

二、無自有住宅,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三)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一、住宅所有權人(房東)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時: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為私法人時: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三)出租住宅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築物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套房」或「公寓」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 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 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 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 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二、承租人(房客)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分戶配偶國民身分證,外籍配偶若無國民身分證則檢附居留證或護照。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謄本(限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

(五)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限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

(六)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限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

(七)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持有面積未達40平方公尺共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稅籍證明。

(八)其他證明文件:

1.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公文。

2.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本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

3.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之證明文件。其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籍謄本(限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且未滿25歲者: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或判決書一年內之證明);如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8.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

9.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

10.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是。
外籍配偶仍需提供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兩項。

不可以。
未有戶籍之胎兒不得計入家庭人口數。

自有住宅之認定,以申請人自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準。家庭年收入之認定,以申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準。必要時,本府得列冊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
不可以。 政策戶所規定之對象僅限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但申請人之父母均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亦可申請。 說明: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
第一類政策戶:以房屋租賃市價7成承租(總戶數至少16戶)。 第二類政策戶:以房屋租賃市價5成承租(總戶數至少16戶)。 一般戶:以房屋租賃市價8成承租。

如申請人於約定看屋當日無法出席,可事先與租屋服務事業聯繫,約定下次看屋時間。溫馨提醒因看屋時間延後,可能導致你喜歡的物件,被其他申請人先行預定。

本次招租之租期一次最短需簽約一年,且租期內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將戶籍遷出桃園市。 若承租人於承租期間無違約情事,可於租約到期前一個月,重新檢送申請文件,審核後再視情況確認續租事宜。
可以。 但租屋服務事業會酌收違約金,違約金額依雙方合約議訂之。
因是承租民間住宅,故每一戶情況不一定,會視承租人需求媒合相近似之住宅。 溫馨提醒不論是否有附家具設備,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妥善使用並保管屋況或設備。
因是承租民間住宅,每一戶情況不一定,會視承租人需求媒合相近似之住宅。 管理費依每一戶的情況有所不同。
一、房客端 (一)租屋資訊提供。 (二)辦理帶看屋。 (三)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得經公證)。 (四)辦理租屋契約公證。 (五)租屋糾紛之解決。 (六)住宅需修繕向房東通報與房東、房客雙方溝通,並視實際情形提供修繕責任與經費分擔之建議。 (七)針對居住狀況進行關懷訪視,如房客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支付租金者,轉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協助另循管道。(如符合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急難救助資格者,協助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急難救助)。 (八)房屋租賃契約終止或解除。 (九)告知遵守住宅(含共用空間)之生活公約或環境維護等事宜。 (十)收取租金、申請強制執行、墊付相關費用等,並應循法律途徑向債務人房客端追討,本項債權不可轉移。 (十一)辦理租金優惠及租金補貼:以房屋租賃市價5成或7成或8成以下出租。 二、房東端 (一)開發優惠租金之合法民間住宅。 (二)房屋物件之租賃市價調查。 (三)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 (四)進行住宅屋況巡視及管理。 (五)租屋糾紛之解決。 (六)住宅需修繕情形向房東通報與房東、房客雙方溝通,並視實際情形提供修繕責任與經費分擔之建議。 (七)租賃相關緊急事件應變與排除。 (八)房屋租賃契約終止或解除。 (九)相關政府資源資訊提供。
因是承租民間住宅,每一戶情況不一定,會視承租人需求媒合相近似之住宅。租金依每一戶的情況有所不同。住宅物件須位於桃園市。原則上以租賃市價8成以下包租; 且一房型每月成交包租租金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4,000元整(即一房型物件市價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整),非一房型每月成交包租租金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0元整(即非一房型物件市價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12,500元整)。 第一類政策戶:以房屋租賃市價7成出租,桃園市政府補貼1成租金。 第二類政策戶:以房屋租賃市價5成出租,桃園市政府補貼3成租金。 一般戶:房屋租賃市價8成出租。
租屋服務事業將不定期於租屋服務事業官方網站更新剩餘屋數量,供民眾查詢。

房東參與本計畫,將享有專業廠商提供之專業管理、糾紛處理等服務,並享有收租、房屋修繕補助、居家安全險補助及免納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針對房客端契約公證費(每次3000元,計畫執行期限以2次為限,總共160件)、房屋修繕(每年上限1萬元)及居家安全保險(每年上限3000元)等3項費用均由租屋服務事業負擔,其餘費用(如:管理費、停車清潔費、房東端契約公證費、房客端契約公證費超過3,000元部分及居家安全保險超過3,000元部分等其他費用)應依民眾與租屋服務事業雙方簽訂之合約議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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